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母嬰保健工作實行以保健為中心、保健和臨床相結合,面向群體、面向基層和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編制年度及中長期財政預算、配置衛生資源時,應當優先扶持母嬰保健事業,對邊遠貧困地區給予特殊支持,以保障母親和嬰兒獲得醫療保健服務。
第四條 《母嬰保健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母嬰保健工作是指:
(一)將母嬰保健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本地區母嬰保健工作發展規劃,并為規劃目標的實現提供政策保障;
(二)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法》的執法監督管理工作;
(三)為本地區醫療保健機構貫徹實施《母嬰保健法》提供必要條件,物質幫助以及執法的專項經費。
第五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母嬰保健工作,并對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母嬰保健法》及本辦法;
(二)制定《母嬰保健法》配套規章及技術規范;
(三)按照分級分類指導原則制定全國母嬰保健工作發展規劃和實施步驟;
(四)組織鑒定并推廣母嬰保健適宜技術;
(五)對母嬰保健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技術服務機構與人員
第六條 《母嬰保健法》及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是指依據《母嬰保健法》開展母嬰保健業務的各級婦幼保健機構以及其它開展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機構。
第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必須經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第八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其它開展母嬰保健技術職務的機構開展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必須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第九條 醫療保健機構開展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必須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第十條 從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人員,應當參加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母嬰保健法》知識培訓和業務培訓。凡符合衛生部規定的技術人員標準,經考核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后方可從事以上技術工作。
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人員的考核發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婚前醫學檢查人員的考核發證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人員的考核發證,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必須參加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母嬰保健法》知識培訓和業務培訓。凡符合衛生部規定的技術人員標準和要求并經考核合格及取得縣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正常產的家庭接生工作。
第十二條 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和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和家庭接生。
第十三條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滿后繼續開展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機關重新審核認可。
第三章 婚前保健
第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開展婚前健康教育和婚前衛生咨詢服務。
婚前醫學檢查由縣級以上婦幼保健院或經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承擔。
第十五條 開展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分別設置專用的男、女婚前醫學檢查室,配備常規檢查和??茩z查設備;
(二)設置婚前健康教育宣教室;
(三)有合格的專職男、女婚前醫學檢查醫師。
第十六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詢問病史、體格及相關檢查?;榍搬t學檢查項目按照衛生部有關婚前保健工作常規執行。
《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定的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和有關精神病的病種,除法律已有規定外,由衛生部另行公布。
第十七條 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應當持下列材料到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前醫學檢查單位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一)《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張。
涉外婚姻當事人應當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婚前醫學檢查單位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編輯: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