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德醫風建設的有關規定及監督途徑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
醫德醫風建設的有關規定及監督途徑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
醫德醫風建設的有關規定及監督途徑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根據醫療衛生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結合醫療機構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內所有從業人員,包括:
(一)管理人員。指在醫療機構及其內設各部門、科室從事計劃、組織、協調、控制、決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員。
(二)醫師。指依法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預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員。
(三)護士。指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法在醫療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人員。
(四)藥學技術人員。指依法經過資格認定,在醫療機構從事藥學工作的藥師及技術人員。
(五)醫技人員。指醫療機構內除醫師、護士、藥學技術人員之外從事其他技術服務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六)其他人員。指除以上五類人員外,在醫療機構從業的其他人員,主要包括物資、總務、設備、科研、教學、信息、統計、財務、基本建設、后勤等部門工作人員。
第三條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為規范,又要遵守與職業相對應的分類行為規范。
第二章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基本行為規范
第四條 以人為本,踐行宗旨。堅持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的宗旨,發揚大醫精誠理念和人道主義精神,以病人為中心,全心全意為人民健康服務。
第五條 遵紀守法,依法執業。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醫療衛生行業規章和紀律,嚴格執行所在醫療機構各項制度規定。
第六條 尊重患者,關愛生命。遵守醫學倫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和隱私權,為患者保守醫療秘密和健康隱私,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權利,不因種族、宗教、地域、貧富、地位、殘疾、疾病等歧視患者。
第七條 優質服務,醫患和諧。言語文明,舉止端莊,認真踐行醫療服務承諾,加強與患者的交流與溝通,積極帶頭控煙,自覺維護行業形象。
第八條 廉潔自律,恪守醫德。弘揚高尚醫德,嚴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財物,不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經營企業或人員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提成,不參加其安排、組織或支付費用的營業性娛樂活動;不騙取、套取基本醫療保障資金或為他人騙取、套取提供便利;不違規參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不倒賣號源。
第九條 嚴謹求實,精益求精。熱愛學習,鉆研業務,努力提高專業素養,誠實守信,抵制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條 愛崗敬業,團結協作。忠誠職業,盡職盡責,正確處理同行同事間關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諧共事。
第十一條 樂于奉獻,熱心公益。積極參加上級安排的指令性醫療任務和社會公益性的扶貧、義診、助殘、支農、援外等活動,主動開展公眾健康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員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 牢固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業績觀,加強制度建設和文化建設,與時俱進,創新進取,努力提升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提高服務水平。
第十三條 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擔管理責任,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切實服務臨床一線。
第十四條 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正確行使權力,遵守決策程序,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作用,推進院務公開,自覺接受監督,尊重員工民主權利。
第十五條 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嚴格人事招錄、評審、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六條 嚴格落實醫療機構各項內控制度,加強財物管理,合理調配資源,遵守國家采購政策,不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藥品、醫療器械采購和基本建設等工作。
第十七條 加強醫療、護理質量管理,建立健全醫療風險管理機制。
第十八條 尊重人才,鼓勵公平競爭和學術創新,建立完善科學的人員考核、激勵、懲戒制度,不從事或包庇學術造假等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九條 恪盡職守,勤勉高效,嚴格自律,發揮表率作用。
第四章 醫師行為規范
第二十條 遵循醫學科學規律,不斷更新醫學理念和知識,保證醫療技術應用的科學性、合理性。
第二十一條 規范行醫,嚴格遵循臨床診療和技術規范,使用適宜診療技術和藥物,因病施治,合理醫療,不隱瞞、誤導或夸大病情,不過度醫療。
第二十二條 學習掌握人文醫學知識,提高人文素質,對患者實行人文關懷,真誠、耐心與患者溝通。
第二十三條 認真執行醫療文書書寫與管理制度,規范書寫、妥善保存病歷材料,不隱匿、偽造或違規涂改、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不違規簽署醫學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 依法履行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傳染病疫情、藥品不良反應、食源性疾病和涉嫌傷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報告職責。
第二十五條 認真履行醫師職責,積極救治,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增強責任安全意識,努力防范和控制醫療責任差錯事件。
第二十六條 嚴格遵守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和單位內部規定的醫師執業等級權限,不違規臨床應用新的醫療技術。
第二十七條 嚴格遵守藥物和醫療技術臨床試驗有關規定,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屬的知情同意權。
第五章 護士行為規范
第二十八條 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能力和綜合素質,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注重溝通,體現人文關懷,維護患者的健康權益。
第二十九條 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正確執行臨床護理實踐和護理技術規范,全面履行醫學照顧、病情觀察、協助診療、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復指導等護理職責,為患者提供安全優質的護理服務。
第三十條 工作嚴謹、慎獨,對執業行為負責。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及時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
第三十一條 嚴格執行醫囑,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臨床診療技術規范,應及時與醫師溝通或按規定報告。
第三十二條 按照要求及時準確、完整規范書寫病歷,認真管理,不偽造、隱匿或違規涂改、銷毀病歷。
第六章 藥學技術人員行為規范
第三十三條 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科學指導合理用藥,保障用藥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條 認真履行處方調劑職責,堅持查對制度,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不對處方所列藥品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三十五條 嚴格履行處方合法性和用藥適宜性審核職責。對用藥不適宜的處方,及時告知處方醫師確認或者重新開具;對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的,拒絕調劑。
第三十六條 協同醫師做好藥物使用遴選和患者用藥適應癥、使用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和使用方法的解釋說明,詳盡解答用藥疑問。
第三十七條 嚴格執行藥品采購、驗收、保管、供應等各項制度規定,不私自銷售、使用非正常途徑采購的藥品,不違規為商業目的統方。
第三十八條 加強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自覺執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
第七章 醫技人員行為規范
第三十九條 認真履行職責,積極配合臨床診療,實施人文關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
第四十條 愛護儀器設備,遵守各類操作規范,發現患者的檢查項目不符合醫學常規的,應及時與醫師溝通。
第四十一條 正確運用醫學術語,及時、準確出具檢查、檢驗報告,提高準確率,不謊報數據,不偽造報告。發現檢查檢驗結果達到危急值時,應及時提示醫師注意。
第四十二條 指導和幫助患者配合檢查,耐心幫助患者查詢結果,對接觸傳染性物質或放射性物質的相關人員,進行告知并給予必要的防護。
第四十三條 合理采集、使用、保護、處置標本,不違規買賣標本,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八章 其他人員行為規范
第四十四條 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增強為臨床服務的意識,保障醫療機構正常運營。
第四十五條 刻苦學習,鉆研技術,熟練掌握本職業務技能,認真執行各項具體工作制度和技術操作常規。
第四十六條 嚴格執行財務、物資、采購等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設備和物資的計劃、采購、保管、報廢等工作,廉潔奉公,不謀私利。
第四十七條 嚴格執行臨床教學、科研有關管理規定,保證患者醫療安全和合法權益,指導實習及進修人員嚴格遵守服務范圍,不越權越級行醫。
第四十八條 嚴格執行醫療廢物處理規定,不隨意丟棄、傾倒、堆放、使用、買賣醫療廢物。
第四十九條 嚴格執行信息安全和醫療數據保密制度,加強醫院信息系統藥品、高值耗材統計功能管理,不隨意泄露、買賣醫學信息。
第五十條 勤儉節約,愛護公物,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保持醫療機構環境衛生,為患者提供安全整潔、舒適便捷、秩序良好的就醫環境。
第九章 實施與監督
第五十一條 醫療機構行政領導班子負責本規范的貫徹實施。主要責任人要以身作則,模范遵守本規范,同時抓好本單位的貫徹實施。
第五十二條 醫療機構相關職能部門協助行政領導班子抓好本規范的落實,紀檢監察糾風部門負責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貫徹執行本規范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醫療衛生有關行業組織應結合自身職責,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本規范的貫徹實施,加強行業自律性管理。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和執行本規范的情況,應列入醫療機構校驗管理和醫務人員年度考核、醫德考評和醫師定期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醫療機構等級評審、醫務人員職稱晉升、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六條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違反本規范的,由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職資格或低聘、緩聘、解職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按照黨紀政紀案件的調查處理程序辦理;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給予相應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范適用于經注冊在村級醫療衛生機構從業的鄉村醫生。
第五十八條 醫療機構內的實習人員、進修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但尚未進行執業注冊的人員和外包服務人員等,根據其在醫療機構內從事的工作性質和職業類別,參照相應人員分類執行本規范。
第五十九條 本規范由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玉環縣第二人民醫院職業道德積分管理辦法
(2011-1-15職代會修正案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全體職工的職業道德意識,規范職工職業行為,在全院形成誠實守信、敬業愛崗的良好職業氛圍,提升服務品質,維護病人的合法權益,參照有關法律和法規,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業道德管理的基本原則是激勵為主、獎懲結合、全程監控、重在預防。
第三條 職業道德積分由行風建設領導小組全面管理,下設辦公室(由行風辦兼)。
第四條 職工職業道德行為實行記分制,按年度積分進行獎懲,并記入個人職業道德檔案。
第二章 記分
第五條 根據職業道德的履行和違規行為情況,分為否決性指標和一般性指標,否決性指標一票否決,減職業道德積分20分,當年職業道德考核不合格(≤60分);一般性指標又分為加分指標和減分指標,年終進行總結。
第六條 下列職業行為屬于否決性指標:
1、收受紅包。
2、收受回扣。
3、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如刑法、會計法、執業醫師法等)受到處罰的。
4、受新聞媒體曝光,對醫院聲譽造成很大影響,經院長會議討論決定的。
第七條 下列職業行為屬于一般性加分指標,第7、8項除外,各項最高得分為5分,分值標準如下:
1、調查表中被病員提名為最滿意工作人員,每人次+0.05分。
2、電話隨訪、出院走訪中被提名為滿意的工作人員,每人次+0.1分。
3、受到表揚信表揚,提名l人的加O.3分,提名多人的每人加0.1分。
4、服務新舉措、拾金不昧、見義勇為、在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及其它職業道德行為,受院內通報表揚者,每人次+0.5~2分。
5、提出職業道德建設、服務改善、誠信建設、增收節支、降低醫療成本,并有利于病員、醫院雙贏工作等合理化建議,被醫院采納且協助落實的,每次+0.5~1分。
6、錦旗、錦匾獲得者,提名1人的加0.5分,提名多人的每人加0.2分;
7、因職業道德行為受媒體表揚。市級每次+3分,省級每次+5分,國家級每次+10分。
8、舉報回扣經調查屬實的,拒收或上交回扣,根據回扣款項及協助查處情況,每例+0.5~5分(具體加分由行風建設領導小組討論確定)。
9、拒收或上交紅包,每例+0.2分(以每季上報的統計數為準,抽查中發現虛報者,每例按5倍扣分)。
10、參加醫院組織的各種義診及義務服務活動,利用休息時間每半個工作日+0.3分,每一個工作日+0.5分。義診活動由醫務科審核把關。義務服務活動由相關部門組織安排,事前報職業道德辦公室備案,并在當月將具體內容和結果報職業道德辦公室記分(當季有效)。
11、無償獻血每次200ml+2分,400ml+3分;捐骨髓,每次+6分。
12、對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能積極制止并參加幫教的,每次+0.5~2分。
13、臨床科室宣教工作到位,群眾信任度很高(指不需送紅包、回扣),且服務滿意度高,年終(12月31日前)由科室提出申請,行風建設領導小組討論加分事宜(公示后確無異議的,人均+1~2分)。
第八條 下列職業行為屬于一般性減分指標,分值標準如下:
1、調查表中被提名為最不滿意的工作人員,查實每次-0.5分。
2、電話隨訪中被提名為不滿意的工作人員,每人次-0.2分。
3、批評信,每人次-0.5分。
4、投訴屬實,每次-0.5分。
5、院內通報批評,每次-1.5分。
6、受媒體批評,市級每次-3分,省級每次-5分,全國級每次-10分。
7、出具虛假的醫療診斷書或偽造病歷,每次-10分。
8、對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屬于否決性指標的),知情不報者,每次-2~3分。
9、因職業道德問題引起的醫療糾紛,根據不同性質-1~5分(具體由安全醫療管理小組提出意見,報行風建設領導小組討論決定)。
第九條 其它職業道德或誠信服務行為,計分參照上述標準,難以確定的由行風建設領導小組討論決定。
第十條 對弄虛作假、虛報各種數據而獲得分值者,一旦查實,處以獲得分值的3~5倍扣分,并視情節確定是否予以全院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 記分周期為一年。跨年度職業道德行為,次年重新記分。
第三章 程序
第十二條 全院職工均有監督職業道德違規行為的義務,發現違規行為,要及時報告科室負責人,也可直接報行風辦,科室及時登記,重大事項必須48小時內報職業道德建設辦公室,一般事項每季度末報職業道德辦公室。
第十三條 行風建設領導小組每季召開會議一次,討論記分事宜。職業道德辦公室每季將加減分情況反饋到科室,當事人對加減分有異議的可在10天內向職業道德辦公室提出復議,職業道德辦公室10天內予以復核,對復核仍有異議的,由行風建設領導小組討論后提出意見,交院長會議裁定。
第十四條 行風辦、院辦室、醫務科、護理部及相關職能部門分別負責具體事項加減分記錄,每季度末報職業道德辦公室統一審定、匯總(當季有效)。
第四章 獎懲
第十五條 職業道德積分基準分為80分。年度內發生否決性指標行為的,當年職業道德考評為不合格,如果個人表現突出,經努力積分加分達到80分以上的,可以經行風建設領導小組討論后報院長會議確定為基本合格。
第十六條 職業道德積分≥95分的,給予職業道德優秀獎,獎金300元;職業道德積分≥85分而<95分,給予職業道德鼓勵獎,獎金100元。對于由醫院提供機會進行職業道德加分,還不能達到80分的,積分<80分為≥70分,與年終獎掛鉤,每下降1分扣除年終獎5%;當積分<70分的,職業道德考評為不合格者,取消年終獎。
第十七條 職業道德積分與科室、個人評優、工作崗位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晉升等掛鉤。對職業道德積分低于80分者,取消個人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對屬于否決性指標第1、2款者,按浙江省衛生廳[2003]71號文件《關于嚴禁索要和收受“紅包”的規定》處理;屬于否決指標第3、4款及積分在70分以下者,視情節給予工作崗位試聘或待聘、專業技術職務降聘或取消當年晉升處理,具體由行風建設領導小組提出意見并交院長會議討論確定;科室積分低于80分的職工比例≥15%,取消科室評優資格。
第十八條 對獲得與職業道德相關的各種榮譽,在個人職業道德檔案年終記分時給予加分,院級加1~2分,縣級加3~4分,市級以上加5~6分,省級以上加7~10分。具體由行風建設領導小組討論確定。
第十九條 職業道德加分是指醫院本著激勵、教育為主的原則。職工可申請參加義診、為殘疾人服務、義務咨詢、導診、為住院病友提供一對一義務服務等多種形式活動。對職業道德積分低于80分者,可優先提供加分機會,具體加分由行風建設領導小組確定(按例次、活動時間及參照上述記分條款綜合考慮),由本人提出申請,職業道德管理辦公室統籌安排。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院職工。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職業道德辦公室具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行風建設領導小組負責解釋,最終確定權屬院長辦公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職代會通過之日開始執行。
醫德醫風建設的監督途徑
一、醫院設立院領導接待日、院長信箱、社會監督電話和意見箱,由專人負責管理。
二、聘請社會監督員,每年召開座談會,征求意見,反饋信息,不斷改進工作。
三、定期向住、出院病人發放意見征求表,進行滿意度的調查;每季度召開一次住院病人工休座談會征求意見,做好記錄,及時整改。
四、醫院門診部、行風辦不定期進行滿意度調查。
五、醫院投訴中心設專人受理投訴。